抗日战争时期,是我党发展壮大最快(党员人数增长110多万)且监督管理又好的历史时期。依靠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我党成为世界反法西斯东方主战场的中流砥柱和世界历史前进的强大正能量。
抗日战争期间,面对极其严峻的革命斗争形势和极其繁重的革命队伍管理任务,党中央清醒地意识到从严治党、从严治军,必须以上率下,首先为中央领导机关及其成员立规矩。1938年9月,在“决定中国之命运”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首次提出制定“较详细的党内法规”“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会议通过了三项监督制度,分别规定了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各级党委、党部工作的任务、职责范围和纪律规矩;规定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发表与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亦不得有违反中央决定的行动;特别强调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组织纪律和行为规矩,成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基于抗日革命队伍绝大多数出身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现状,我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首次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制度、财经制度等。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明确提出“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的政治纲领。1939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建立起统一收支制度、预决算制度、会计审计制度等,严格财经管理,堵塞贪污浪费。1939年8月和1940年,中共中央先后作出《关于巩固党的决定》和《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要求首先审查各级领导干部,并“仔细考察每一个党内干部在政治上对党的忠实程度、工作能力、长处和弱点”,特别“对单独行动的军、政、党干部,则须注意其在单独行动时是否有贪污腐化、违背党的政策等行为”。
全面抗战之初,毛泽东强调,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一起遵守纪律。1945年党的七大首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党的纪律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推上一个新的高度。会议把维护执行党的纪律列入《党章》“总纲”,阐述了党的纪律的特征、要求及其重要性;首次把民主和集中结合起来,定义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同时,在《党章》中专列“奖励与处分”一章,首次规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方针和党内监督原则。
面对恶劣的斗争环境和艰苦的生活条件,我党在切实加强队伍严格监督的同时,注重保障党员干部必要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194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强调“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须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
面对革命队伍成分复杂、分散革命的实情,我党强调切实厉行党章和制度,反对特权、特例,反对个人主义、山头主义。1937年10月,经过长征、勇冠三军的师团级干部黄克功居功自傲、逼婚杀人。毛泽东鲜明指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以刚性的纪律和制度执行力,维护了党章党规党纪权威性和公信力。
(摘编自3月27日《光明日报》 董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