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这是公务员法的一处重要修改。通过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在领导职务以外建立职级序列、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拓展了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有效发挥了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干事创业的激励作用,也有效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非领导职务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
二、什么是公务员的职级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三、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如何设置?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四、如何理解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关系?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在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对应关系上,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一个领导职务、职级对应多个级别,上下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相互交叉。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五、职务与职级序列如何对应?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其中,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六、职级与级别如何对应?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七、公务员的级别如何确定?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依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八、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3、群众公认度较高;
4、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5、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九、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基本资格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十、公务员晋升职级的程序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审批
十一、何种情形不得晋升职级?
1、不符合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和资格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十二、何种情形要降低职级?
1、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4、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职级与待遇
1、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
2、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3、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4、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5、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十四、管理与监督
1、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2、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3、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4、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